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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纽约时报》专栏作家玛希....

斯斯有两种 碳权也有两种 关于碳权 你应该知道的二三事

发表时间:2023-08-15 点阅: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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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超过政府法规要求的减碳作为,才可依法申请碳权。

近来「碳权」可说是最热门的话题,惟各家说法南辕北辙,令许多业者不知所措。本期特别有系统的介绍国际的主流规范,让业者有正确的观念,也避免走冤枉路的风险。




现阶段的碳权:「减量额度」

根据《气候变迁因应法》的规定,碳权依政府温室气体管理政策的推动期程可分为「减量额度」与「核配排放额度」两种。目前属于第一阶段,我们讨论碳权的正式名称叫作「减量额度」。什么是「减量额度」?就是业者的减量作为超过政府主管机关的要求,就可依自愿减量专案的规定,向环保署申请核发「减量额度」,并且已经行之多年。当然环保署的审查程序也是相关严谨的,要求申请计画书符合温室气体减量方法,并且符合「外加性」的要求。简单地说,法规要求下的减碳作为不能申请碳权,这些减量作为必须超过政府的要求才可申请。

另外,就是这些减碳作为不会自然发生,必须有碳权作为诱因才会有人做,才能申请碳权。除了在台湾进行减量产生碳权外,政府也会开放国际上品质较佳的碳权,借由即将设立的碳交易所引进,供国内业者运用。




买碳权 可以抵什么?怎么抵?

目前许多企业在其永续报告书中揭露其净零减碳目标或是进行碳中和,事实上,大部分的企业很难靠自身的条件达到净零排放,必须靠外部的减量成果来辅助达成。因此,业者除了努力降低自身的碳排外,也可购买碳权来抵销剩余的排放量。例如某业者过去的排放量为10万吨,经由制程改善或是使用洁净能源后,还有5万吨的排放。届时就可购买5万吨碳权来抵换,宣示完成碳中和。

今年初通过的《气候变迁因应法》,除了确立开征碳费外,也提到引进国外之减量额度,若符合主管机关要求,在一定比例以内可扣抵碳费。这可能是目前许多业者最关心的,也可能引发许多争议。因为国外碳权又可分为「民间自愿性碳权」跟「法定或京都机制碳权」两种,而《气候变迁因应法》并未明确规定系指哪一种,应该是故意保持弹性。但目前国际上让民间自愿性碳权可以抵碳税的国家并不多,只有智利与哥伦比亚有此规定。新加坡目前碳税的税率是每吨新加坡币5元,未来每吨税率调高到25元之后,则可使用自愿性碳权抵减企业5%的排放量。未来新加坡预计碳税税率将调高到50至80新加坡币。

事实上,当碳权价格高于碳税税率时,根本没有人会用碳权来抵碳税,因此这项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减轻业者的碳税负担。之前国内有些业者希望政府能够跟欧盟协调,能以碳权抵销产品的碳排放,以减轻业者「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实施后的负担。但现在欧盟已公布CBAM的计算方式,确定无法以碳权来抵减。因为CBAM的目的就是要让进口到欧盟的商品,负担与欧盟本地产品相同的碳定价。

因为欧盟是排碳成本最高的国家,造成许多高排碳的产业外移到不用负担碳成本的国家,使得根留在欧盟的企业面临不公平竞争。实施CBAM就是为了解决此不公平现象,因此当然不会允许用碳权来抵,否则就是破坏欧盟原先的政策目的。此外,国际上自愿性碳交易与法定总量管制的碳交易,是独立的两个系统。基本上,法定的碳管理机制不接受民间自愿性碳权,但业者可自愿使用法定碳权来进行碳中和宣告。

 

碳权交易所的功能

在此强调,排放交易不会减少碳排放。排放交易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来达成一个国家的排放目标。也就是说,在设定国家的减排目标后,先将这个减碳目标分配给各排碳企业。每个企业会依各种条件被核配若干「排放额度」(Allowance),没有用完的企业可以卖给不够用的企业,但整个社会可以排放的总量是固定的,并且依国家的减量目标逐年调降。

由于每家企业的减碳成本不一,因此,若由减碳成本较低的企业减碳多一点,再将碳权卖给减碳成本较高的企业,那么地球的排碳没有增加,但整个社会的减碳成本会降低。观察过去各国碳交易所的发展经验可知,只有当地政府有进行温室气体总量管制交易(Capand Trade)时,交易才会活络。若只有开办减量额度的碳权交易时,交易大多较冷清,因此,常会另外提供减碳相关咨询服务。也就是说,成立碳权交易所,只是减碳工作开始的第一步,未来进入减碳深水区还有更多挑战。

 

2022年IFRS公布「气候相关揭露标准(S2)草案」时只规定,企业揭露使用抵换前的原始碳排数据,企业若要进一步宣称进行碳中和或净零,则应慎选高品质的碳权来抵换自身的碳排,且不应与自身的碳排量与减量混淆。



不能用碳权来模糊企业的碳排放

但在2023年6月23日公布的正式标准,则特别用一些篇幅来规定碳权的使用。这应该是想矫正过去这一段时间,国际上滥用碳权的情形频传,甚至沦为漂绿工具的乱象。IFRS S2规定,企业必须揭露原始的碳排放数据,若有使用碳权,必须揭露使用前以及使用后该企业的碳排放量,并且不能用碳权来模糊化,或使人误解其真实的排放量。此外,必须清楚交代这些碳权的廉洁性与可靠性,并说明这些碳权的来源,是属于以自然为基础的碳移除,还是技术性的碳减量。

IFRS S2如此不厌其烦地规定,主要是现在许多企业都有净零排放的目标。但一般企业基本上无法靠自身的减碳达到净零,因此必须使用碳权来抵换(Offset)自身的排放。在此情况下,企业只是帐面上达到净零,并不是实质上达到净零。因此,社会上应该更重视企业自身的减量,使用碳权抵换只应是最后的辅助手段,否则全球永远无法达到净零。此外,许多碳权的品质有疑虑,发放过于浮滥,这也是碳权有赎罪券之讥的原因。因此美国证期会(SEC)的企业碳揭露要求与「科学减碳标准」(SBT)也都持与IFRSS2相同立场与规定。




回归碳定价的本意

事实上,不管是排放交易或是碳税,都是要让排碳承担应负的责任,也是碳定价的一种。这是衡量减碳努力程度的核心指标,因为这不但影响减碳的诱因,也是决定减碳设备能否普及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减碳设备初期的成本一定较高,若没有合理的碳定价,让排碳者负担对应的成本,那根本没有人会采用新的减碳科技,自然也就无法普及。因此,政府在进行各种碳管理制度时,应避免扭曲碳定价,或造成两种制度之间有「竞租」的空间,成为逃避排碳成本的巧门。

碳权的核发要像中央银行在释出货币时一样谨慎,因为每一吨碳权的核发,都代表有人可以合法的或理直气壮的排放。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核发碳权时必须采保守原则,核发的碳权必须小于实际的减碳成果,否则不只让碳排更加失控,也可能让碳权像超级通膨后的货币一样没有价值。过去有一些声音批评政府对于碳权的推动不积极,影响减碳诱因。事实是,目前有不少人有很多减碳的创意,但这些想法是否真的有实质减碳效益,都还未经过验证,就急着要申请碳权。殊不知,一旦因此发了碳权,就是增加某些人的排碳许可。这会不会背离减碳的原本立意?

现在坊间有许多夸大不实的广告炒作,许多业者都有碳焦虑,但有些人焦虑的是,怕漏接了逃避碳排成本的妙招,比同业负担更高的排碳成本。事实上,全球暖化失控的风险更值得我们焦虑,企业该焦虑的是其公司在减碳的议题上输在起跑点。若在制程技术上无法掌握先进的减碳技术,在碳排效率上缺乏竞争力,这都可能让企业今后无法生存下去。因为未来有两件事情是确定的,各国政府的碳排要求一定更严格,碳定价一定越来越高;同时消费者的偏好一定非常注重低碳产品,高碳排产品的市场恐将一去不复返。


►►本文作者为台湾金融研训院永续金融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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